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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6 條
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