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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0年06月14日)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