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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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19日)
第 3 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