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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31日)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計畫、業務報告之綜整、追蹤及管考。
二、本會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考。
三、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考。
四、印信典守、文書、電務、檔案之管理及一般文件之處理。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六、本會辦公廳舍、宿舍、財產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工讀生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機要事務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本會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十、不屬其他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