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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0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非公務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