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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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0年12月28日)
第 5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