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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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78年11月10日)
第 1 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
(一)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