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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6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