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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0 條
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