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2月01日)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