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經董事會通過後,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三)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其餘財團法人得參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