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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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2月01日)
第 21 條
財團法人應參照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