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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22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