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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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24 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