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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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7 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