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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9 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