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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年11月28日)
第 6 條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