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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年08月29日)
第 7 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