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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 93年03月0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