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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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 93年03月01日)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係在大陸地區製作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