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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9年12月30日)
第 6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年度目標。

本會於年度工作終了,應針對前項年度目標達成情形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之績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