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典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21 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