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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24 條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