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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31 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