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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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 110年08月24日)
第 21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