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試場規則  ( 110年08月24日)
第 21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