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試場規則  ( 110年08月24日)
第 4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