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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10年02月01日)
第 7 條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