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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 93年01月29日)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