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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3月16日)
第 7 條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四、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