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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104年01月07日)
第 6 條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心理測驗。
四、體能測驗。
五、實地測驗。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