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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104年01月07日)
第 8 條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