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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年05月02日)
第 8 條
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五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十五分。(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十五分計)

前項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