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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 111年11月23日)
第 4 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