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 111年11月23日)
第 5 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