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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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廢止前規定,申請延期受訓或停止訓練經核准且未經廢止其受訓資格,或申請核准重訓者,由考選部依前項規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