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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8 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第二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