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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 108年04月22日)
第 8 條
考選部應設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案。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由考選部發給本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