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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