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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1 條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