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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12 條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組織。
五、會員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六、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七、理事、監事與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會議。
九、經費及會計。
十一、章程之修改。
十二、定有會員代表大會者,其組織、會員代表之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三、定有獎懲事項者,其事項。
十四、設有基金者,其設立與管理事項。
十五、興辦事業者,其事業名稱及相關事項。
十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應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修改,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