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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16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