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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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31 條
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協商,而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進行協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