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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11年10月31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