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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11年10月31日)
第 21-1 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