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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11年10月31日)
第 28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如有牴觸,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