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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 79年05月18日)
第 11 條
現職依有關法規審定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等人員,仍依各該原審結果,改任為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