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 79年05月18日)
第 3 條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