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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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11年09月16日)
第 12 條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