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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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 111年12月28日)
第 7 條
轉任人員自前條規定任用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轉任人員俸級之提敘,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