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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 102年03月07日)
第 4 條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敍俸級:
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